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

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市政办〔2017〕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全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一线队伍建设,研究完善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