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桂林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按照中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市扎实推进各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对进一步理顺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加县(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我市现行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政府和市场边界不够清晰,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完全匹配,市级和县(区)级政府部分职责交叉重叠,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依法规范、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分工体系,必须积极推进我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
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自治区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并积极吸收我市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
按照市场优先原则,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于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优先交由市场自行解决,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政府采取间接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更加适宜或效率更高的,优先提倡采取间接方式提供。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事权的履行。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区)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区)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本级财政事权。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县(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地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市本级的独立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以下各级政府并由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本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以下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
1.市与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对于中央、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各主管部门不直接介入管理,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自治区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于中央、自治区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财政事权。
2.市本级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适度强化市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将关系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集中到市本级。强化市本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本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本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县(区)的委托,加强全市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有关部门行使,并依据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明确和完善。对市本级委托县(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县(区)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区)人民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县(区)人民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县(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行使,市对县(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依据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明确。
4.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县(区)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县(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县(区)可以承担的事务由县(区)承担,超出县(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县(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本级承担;与中央、自治区共同的事务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明确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
5.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自治区各领域改革进程及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事权。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
1.市与中央、自治区支出责任。对于中央、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中央、自治区委托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中央、自治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对于中央、自治区明确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市本级支出责任。对于市本级财政事权,应当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市本级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区)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县(区)行使,要通过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3.县(区)支出责任。对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4.市本级与县(区)共同支出责任。对于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标准,由市本级与县(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市内跨县(区)、具有外溢性属性的财政事权,支出上实行分级负担,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对于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本级与县(区)按项目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本级与县(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编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完成好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市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县(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会审意见,明确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本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查和研究。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会商市财政局、编办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特别是对自治区新划分到我市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自治区公布3个月内提出市以下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所辖区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与地方及市本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出台有关政策,若涉及新增或调整市本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二)时间安排
1.2017年。制定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启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7—2018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承接完成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中央、自治区与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参照中央、自治区改革进程,统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
3.2019—2020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进展情况,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工作程序
市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应当认真研究,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确有必要新增或调整财政事权的,属市本级财政事权,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明确相关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市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有关部门行使,并通过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属市本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财政局和县(区)相关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出台有关政策,原则上不能涉及调整或新增与市本级共担财政事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县(区)与市本级共担财政事权的,应征求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争议报市财政局、编办会审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裁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
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为县(区)改革创新创造条件,进一步激发县(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县(区)要参照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改革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并研究推进与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在自治区与县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下,市本级要科学合理确定与所辖县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所辖县(区)协调发展。各县(区)要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落实,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