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财政体制约束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善民生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3年实施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市辖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体现了激励作用,市本级及城区财力基本实现了同步增长,保证了两级政府正常运转财力需要,推动了市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区财力基础薄弱、市级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增强市本级宏观调控能力,适度均衡城区财力,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差距,有必要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中央、自治区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合理确定市本级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形成市本级、城区两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增强市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既有财力,建立共享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扩大市本级与城区税种分享范围,在确保既有收入格局基本不变和强化市级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保障各城区既有财力,收入增量实行分成,建立市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机制。
2.完善转移支付,促进协调发展。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占比,不断缩小城区间财力差距,提高城区财力保障水平和城区间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均等化水平。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明确市本级和城区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不得要求城区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市本级和城区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本级和城区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3.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除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税收作为市本级收入外,对市辖区内税收实行属地征税、划分税种、分税分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级次和比例进行划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级的财政收入。
三、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各项税收和税收附加收入,除按体制规定划分为中央和自治区收入外,地方留存部分按属地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城区固定收入、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市本级固定收入。具体包括: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及其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生产性企业新增用地的新上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税收及附加,市区以外市属企业税收;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2.城区固定收入。具体包括: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
3.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新增用地的新上项目所产生的税收,由市本级与所在城区按5:5分享。
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二)支出划分
根据现行市本级和城区事权划分支出范畴,各自承担本级支出责任。对因市区间事权下放或上收而引起的支出责任改变,由市财政局核定财力补偿数额或上解数额。
(三)上划中央、自治区税收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继续按照2003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核定办法执行。
(四)体制上解、体制补助和增量分成继续按照2003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核定办法执行。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一般性转移支付
实施漓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机制,市本级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漓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取消原市对城区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以当年城区体制上解增量的50%为奖励金额,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将原属雁山区的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调整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雁山区相应的税收留成基数划转市本级财政。雁山区扣除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税收留成后,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低于市本级的差额部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财力补助。
2.专项转移支付
对市本级和城区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其中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规定由市级分担的,按照市本级和城区既定的分担比例或负担额度各自承担;其余事项由市本级和城区按照5:5的分担比例各自承担。上述事项中,由城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本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城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改革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明确界定市本级与城区间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以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市本级对城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制度,促进各城区政府科学合理安排预算收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二)严格执行税收征管体制
各级财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及时调整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各级国库。对难以确定收入级次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三)明确企业迁移后税收及财力分享办法
1.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迁移。
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在市区间迁移的,不因属地迁移而变更收入级次,其缴纳的税收收入及附加全额缴入市本级金库,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
2.非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迁移。
非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在市区间迁移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注册地迁移为标准。企业迁移后,税收收入由迁入城区执收并相应承担体制上解和组织税收收入基数,迁出城区相应减少组织税收收入基数。按照“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以企业基期年(搬迁的上一年度)在迁出城区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基数部分属于迁出城区(未达基数按实际数),超基数部分由迁入城区和迁出城区按5:5分享,由迁入城区给予迁出城区财力补助,通过市对城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对各级政府性债务,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额度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确定限额内举债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或偿还存量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控、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税优惠政策
在本方案实施前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本方案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起草区域发展规划、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统一的财税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五、本方案不含临桂区。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自治区出台重大财税政策、重要行政职能上收下放等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市辖区财政政策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列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名单
附件
列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名单
一、广西桂林供电局及所属企业
二、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及所属企业
三、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及所属企业
四、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及所属企业
五、桂林市邮政局及所属企业
六、广西航空有限公司
七、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桂林石油分公司
九、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
十、桂林旅游股份公司
十一、燕京(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中铁建桂林投资有限公司
十四、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
十五、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