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求,为保障和实现好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规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范围和业务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本着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职能,想方设法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把贯彻落实市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作为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牢。
二、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调整,由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公布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附件:桂林市市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