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
恭城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2013年被评为桂林市级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示范项目是“探索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政府围绕该示范项目周密部署,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妥善解决了一批疑难纠纷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创建示范点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文件,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选定示范项目,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县长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了以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为副召集人、县人口计生局、教育局、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等22个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设在县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均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
(二)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县政府由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恭政办〔2012〕109 号),科学界定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调解程序。同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积极探索、建立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努力推进“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县工商局、法院、消委会联合成立了消费纠纷调解室,当工商部门在处理群体性消费、消费额较大、争议较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消费纠纷时,法院主动参与案件协调,提供指导意见和司法帮助,增强调解公正性。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以提高调解书履行效率。2014年就处理消费投诉14起,调解率达100%,挽回经济损失9万多元。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制定调解制度、调解程序和工作职责等制度来指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以及规模以上企业所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2014年已结案件11件,结案率为61.1%。在已结案件中,裁决4件,调解4件、撤回申请3件,调撤率为63.6%,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牵头作用。自创建示范点后,县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引领作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把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作到能调尽调。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放弃部分行政权利;另一方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法制宣传,从立法原意方面对其解释法律规定,以减少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2013年至今所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撤率达到了50%,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起到了引领作用。
县法制办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强调行政机关应把行政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求各部门主动进行调解。
(四)积极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2013年至2014年10月全县立案受理“三大纠纷”案件45起,结案41起,结案率为91%,其中土地纠纷21起,调结19起,山林纠纷21起,调结19起,水利纠纷3起,调结3起,避免群体性械斗11起,挽回经济损失35.3万元,接待群众来访316人次,处理群众来信77件。我县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在发现的纠纷及纠纷隐患时按照轻重缓急,影响大小等因素,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特别强调调解,将调解贯穿始终,通过法制宣传和利用关系人进行说服劝导,使大多数纠纷平息在萌芽阶段。目前我县没有因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不当而引发的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示范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
(一)行政调解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全县情况来看,县直部分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力度较大,但大部分单位尚需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行政调解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不同个体群体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日益增大,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调解工作不满意,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行政调解方法和方式缺乏,力度有待加强。有的当事人知识水平底下,导致调解缓慢而无法最终调解结案。例如有一起第三人导致的工伤待遇赔偿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于受伤后治疗费用的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坚持认为发生工伤后去医院医治的所有费用都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讲解下,申请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致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四)行政调解队伍不健全。县法制机构和县直部门处纠人员较少,行政调解工作均由业务干部兼职,各乡(镇)则将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融合在一起。由于行政调解任务重,人员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调解的质量,有的工作人员往往简单含糊以“走法律渠道”或“依法解决”等为由将矛盾引导到了信访、法院等部门,造成信访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增大。
(五)行政调解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够。由于各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识、经费等原因,部分部门和乡(镇)硬件设施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如没有专门的调解室和档案室。
三、示范点创建活动的下一步打算
县政府将认真按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作,一要继续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要适时召开行政调解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行政调解的好经验、好做法。三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四要继续做好法制宣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途径的信赖。五要继续强化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健全行政调解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六要继续加强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配合,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指导力度,充实法制机构工作力量,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调解综合协调、综合指导、政策研究、信息交流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