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范围: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有效证件: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登记事项变更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资料(原件、复印件);
6 职工增减变动清单原件一式二份(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专用章),减员变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7 新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单位按核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单位缴纳比例20% ,个人缴纳比例8% ,基数一年一核定。
(为便于单位申报结算,建议职工缴费基数以5元或10元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
(四)参保人员变动申报期限:每月1-15日,每月统一申报一次。(携带U盘拷贝电子报盘表格)
(五)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从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按月托收,单位须按当月应交数确保银行账户留有足够余额。
企事业科联系电话:0773-2106280、0773-2106278、0773-2836989
个体科联系电话:0773-2106281、0773-2106282
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