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保险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同时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农村居民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在本村范围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