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和区厅领导指示,目前你们此类人群还可以继续补缴,补缴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一)参保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认定证明。
2.本人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居住证明。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操作和待遇计发具体办法:
1.严格参照《桂政发[2006]54号》、《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文执行。
2.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从1987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87年1月1日以后从事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按提供代课上班时间原始凭据和县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工作年限时间证明补缴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发放: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并纳入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