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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身份证生日日期修改 (提交时间: 2017-11-03 )
咨询内容:
领导好,我的生日是农历1987年3月30父母在登记户口本时填成了新历的3月30日,我得把生日改过来,请问我改怎么做
回复内容:
戴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申报出生入户时,是以父母提供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的出生年月日为准的,如果当时你的父母为你登记户口时是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申报的,是不能更改的。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1-07
回复部门: 桂林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
[ 咨询] 咨询社会团体年检过期处理办法 (提交时间: 2017-11-01 )
咨询内容:
您好,桂林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因工作疏忽,17年年检未办理,现想咨询一下补检办法,不知道如何走手续,期望的到贵单位的回复。
  万分感谢!
回复内容:
陈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社会团体年检材料已发到您的邮箱,具体办理事宜请拨打5808392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1-07
回复部门: 桂林市民政局
[ 咨询] 咨询对污染企业的投诉 (提交时间: 2017-10-31 )
咨询内容:

尊敬的桂林市人民政府:

我想要咨询一下:某企业的生产对我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我打算投诉该企业空气污染的问题,目前可能提供的信息有: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的污染指标和排污时段。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呢?具体的投诉程序是怎样的?我大概需要等多少天能收到处理投诉的回复信呢?你们能保护我的匿名性吗?此外,由于公司在年底的工作任务特别重,所以,希望能在十二月前得到您的答复。谢谢您。

回复内容:
刘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请您拨打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投诉,根据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期15天,处理期60天。请您留下姓名电话以便监察员联系回复,为投诉者个人信息保密。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1-01
回复部门: 桂林市环保局
[ 咨询] 房代款还清后银行把我的抵押资料全丢失啦是谁责任? (提交时间: 2017-10-31 )
咨询内容:
我在建行(桂林阳桥的建设银行)的房贷提前还清,但建设银行将我的撤压材料弄丢了,现在我多次找建设银行银行不理我(银行是大爷),我该如何办理撤压手续?
回复内容:
余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16年7月26日已从建行客户经理处签字领取了用于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后由于《房屋交易产产权告知书(抵押)》遗失未能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手续。 
建议您查找或补办遗失资料后完成不动产抵押手续,完成后我行即可为您提供撤押所需资料办理撤押。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1-02
回复部门: 建设银行桂林分行房金部
[ 咨询] 身份证丢失补办 (提交时间: 2017-10-29 )
咨询内容:
我现在柳州读书,但是身份证丢失可以在柳州进行挂失补办吗?
回复内容:
阳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补办并挂失的,具体事宜请向柳州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31
回复部门: 桂林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
[ 咨询] 关于廉租房申请条件 (提交时间: 2017-10-27 )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七星区市民。2017年10月27日到七星区房管局申请廉租房,2017年9月份去过一次,当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说外地户口不保障,所以把妻子的户口由玉林签到桂林市,今天再去办的时候,房管局工作人员说因为户口变动三年内不能办理申请,但是网站上并未查到相关政策,而且我家的条件符合2016.7.30公布的申请廉租房审批条件。所以我想了解相关情况。

                                    盼复

回复内容:
叶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由于《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废止,现施行的是《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问题,应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问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并提供《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请您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对照《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如符合相关规定,请携带相关材料向居住或户籍所在房管处提出申请。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件:
  《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回复时间: 2017-11-01
回复部门: 桂林市七星房产管理处
[ 咨询] 入学 (提交时间: 2017-10-23 )
咨询内容:
         本人于2017年11月在桂林市七星区买了一套学区房,户口也是在2017年底从成都迁来桂林,想问在2018年9月小孩能够入读该区的龙隐学校吗?
回复内容:
王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建议您进入七星区教育局官方网站,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文件,也可电话咨询:2183610
    2.建议关注龙隐小学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学区信息。
    3.若您小孩在2018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小孩与家长户籍属四城区非农户,实际居住房属龙隐小学学区,按现有政策可入读龙隐小学。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31
回复部门: 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
[ 监督投诉] 会仙路新天地楼下人行通道损坏严重 (提交时间: 2017-10-21 )
咨询内容:
七星区会仙路新天地小区楼下路边停车位内侧青石板路面被车辆长期碾压,造成人行通道大面积损坏严重,路面凹凸不平,雨天积水,走路容易摔跤,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能修整一下。
回复内容:
吴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会仙路新天地小区一楼全部为门面,门面前人行道划有车位停车,由于长期大量车辆行驶占压人行道造成人行道损坏严重。经我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向新天地物业处调查了解,由于划有车位,无人收费管理,门面客人及业主车辆就停放使用。因此每天有车辆行驶占用着人行道,无法进行修补。  
为修复损坏人行道,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行,我委将联合交警部门,清理这些占据人行道的车辆后,对该段人行道封闭围场进行修复,修复后采取措施规范管理人行道,保证人行道的通行安全。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1-01
回复部门: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咨询] 在桂林买房能否带户口,几个人,什么条件 (提交时间: 2017-10-19 )
咨询内容:
买房带户口,
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在桂林购房,可持《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属辖区公安分局申请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是可以随户主同时迁入的。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20
回复部门: 桂林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
[ 咨询] 关于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提交时间: 2017-10-17 )
咨询内容:
异地首套房贷款,因为房子过了预售期,不动产证已经办好,需要做抵押,因为本人不在当地,需要做授权,问,做授权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备注:房产证和合同都是本人自己一人签名
回复内容:
李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如果您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不动产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公证。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18
回复部门: 桂林市公证处
[ 监督投诉] 咨询失业金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17-10-13 )
咨询内容:
打网上留的0773-2858702电话可以占线一个下午的。不知道是真的忙还是电话有问题。想问找不到人问。
回复内容:
俸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失业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已变更为:0773-2881023,0773-2881025。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16
回复部门: 桂林市社保局
[ 咨询] 社保卡 (提交时间: 2017-10-13 )
咨询内容:
社保卡已经全市实行了吗?农村的也可以办理社保卡了吗,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
回复内容:
陶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社保卡已在全市正常发放使用中。
  2.本市农村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 一张一寸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在就近的农村信用社网点填表即可免费申办。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16
回复部门: 桂林市社保局
[ 咨询] 临桂2017年初购房是否应缴纳燃气管道初装费 (提交时间: 2017-10-13 )
咨询内容:
本人于2017年3月购买临桂小区房屋,购买时小区为现房,属于桂林市物价局文件{2016}11号文件中“已建成并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现有住房用户”,请问是否应向开发商缴纳燃气初装费?
回复内容:
张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局市价格【2016】11号规定:2016年11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燃气安装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016年11月1日后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设立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并计入住房建设开发成本,由住房建设单位向燃气企业交纳,住房建设单位及燃气企业均不能向购房户另行收取。按照以上规定,2016年11月1日后,购房户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应再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燃气建设相关费用。如有疑问,请致电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科。电话:0773-3898166。
  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桂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举报,咨询举报电话:12358。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27
回复部门: 桂林市物价局
[ 建议] 关于中小学学生就餐问题 (提交时间: 2017-10-12 )
咨询内容:
桂林市中小学是否可以像其它城市一样继续实行中餐学校食堂就餐制度,同时保证食品安全及自愿自费。这样更合理化,人性化。
回复内容:
张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2014年、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教〔2016〕2号)文明确规定,不得将“午休管理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根据文件,非寄宿制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午餐和午托服务,已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故我市市区非寄宿制小学在2016年秋季学期取消了校内午餐服务。但是其他寄宿制学校仍旧保留有中午就餐服务。
  二、考虑到目前家长因工作繁忙无法及时接送小孩的情况普遍存在,为提升教育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国家教育部于2017年2月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明确规定中小学要发挥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帮助家长排忧解难。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将制定我区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指导意见,我市在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提供政策依据。
  三、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完善后,我市市区小学将在有条件的学校逐步恢复校内课后服务,采取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推进。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包括中午提供午餐、午休等食宿服务;下午提供文化、体育、艺术、科技、综合时间活动等兴趣爱好类课后服务。
  四、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精神,加强学校就餐的卫生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学生的身心健康。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26
回复部门: 桂林市教育局
[ 咨询] 生育险报销 (提交时间: 2017-10-11 )
咨询内容:
请问桂林剖腹产,生育险报销额度是多少,能否提供相应的法条依据;谢谢
回复内容:
罗女士: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桂林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按《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剩余保险基金部分支付标准的通知》(市劳社发【2008】8号)执行:
  一、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分别按顺产1300元;难产或多胞生育2100元的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分别按顺产2800元;难产或多胞生育4000元的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另根据《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劳社发【2009】65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分娩产假按90天(2012年4月18日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调整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17-10-16
回复部门: 桂林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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