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下达了《桂林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市民发〔2017〕140号),截止目前,拟处罚的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详见附件名单)仍未见整改、陈述和申辩。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决定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未使用完的票据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以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
特此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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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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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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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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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万通天然矿物标本科普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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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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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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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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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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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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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艺缘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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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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