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或累计多年不参加年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下列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未使用完的票据一律作废,今后不得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特此公告。
社会团体名称
登记证号
桂市社证字第
法定代表人
桂林星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技术协会
150号
范 伟
桂林市工程机械设备协会
407号
易书建
桂林市扶贫企业协会
429号
陆云军
桂林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