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我局拟对下列社会团体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下列社会团体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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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名单
桂林市民政局
2017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