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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乱停可要被罚了
(《条例》解读(八))
2018-01-12 11:07  (来源:桂林晚报)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市容。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我市推广启用公共自行车,去年三家共享单车企业也先后在桂林投放共享单车,无论是公共自行车还是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也让不少市民爱上了这一低碳出行的生活方式。

  然而,共享单车乱停放却给城管部门带来了管理的难题。“《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三款就是对当下迅猛发展的公共租赁自行车出现的影响市容的问题作了相应法则,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除了使用者乱停乱放会受到处罚外,经营者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也都会受到处罚。”负责人说,根据《条例》规定,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在现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使用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妨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秀峰城管也在试点共享单车的专用停放点,目前设有五个,分别是乐群小学、解放桥西头北侧(黄金海岸旁)、中山中路微笑堂和阳桥、滨江路3号码头。希望通过共享单车的专用停车点能引导市民按点停放,让方便市民出行的共享单车停放更有规矩,让道路恢复整齐。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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