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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2017-07-31 22:41  (来源:市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脱贫摘帽需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

1.入户核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同),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乡镇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帮扶联系人应在场。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核验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签名确认。核验工作队核验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

2.村级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地方,公示行政村报送的初审名单,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脱贫户公示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县级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乡镇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向各乡镇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在行政村公告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

5.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县级审定名单报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乡镇初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级审核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逐村逐项进行审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乡镇人员活动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市级复核审定。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复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自治区抽查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进行抽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向设区市反馈。

5.市级公告退出。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结果后,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相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各乡镇内公告退出,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县级自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进行自评,认为达标的,向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当年脱贫摘帽申请,并填报《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

2.市级初审。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逐项核验无误后,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本市本年度贫困县脱贫摘帽请示,并随文报送《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

3.自治区核查审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进行核查验收,初步确定脱贫摘帽名单,在全区向社会公示。

4.向国家报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为预脱贫摘帽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接受国家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5.公告退出。属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天窗县、享受待遇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退出。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通过国家检查评估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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