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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
2017-07-31 22:25  (来源:市扶贫办)

 

 

2017年,我市将有近8万贫困人口脱贫摘帽。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今年的脱贫摘帽标准如下。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八有一超”执行。“八有”指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1)有稳定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人均水田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1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5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有其他稳定的收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2)不愁吃不愁穿。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2.有住房保障。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AB级标准,下同〕,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用房面积,下同),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4.有义务教育保障。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5.有安全饮水。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有路通村屯。1)所在自然村(屯)属20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类或B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13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25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4.有义务教育保障。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5.有安全饮水。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有路通村屯。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9.有电视看。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2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5万元以上(含)。

11.有好的“两委”班子。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12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按照“九有一低于”执行。“九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一低于”指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县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25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60%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1)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32017年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100%

3.有基本医疗保障。1)全县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

4.有义务教育保障。1)有健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2017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93%以上(含)。5.有安全饮水。全县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6.有路通村屯。(1)全县98%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全县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1)全县至少有1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所有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有社会救助。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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