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杨卫东的桂林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宿健慧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杨川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程锦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廖军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刘福平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尹光华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史旭东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卢峰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文曙光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廖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李高泉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秀英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李运霁为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李运霁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