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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车辆要带“三证”
(《条例》解读(十五))
2018-01-19 11:27  (来源:桂林晚报)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规定:装载砂石、砖块、渣土、水泥、沥青、混凝土等散装物品以及液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解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第三十四条是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规定。

  目前我市渣土处置实现公司化处置,已有19家建筑垃圾处置公司投入六城区和灵川县八里街片区渣土运输,使用的是新型智能自卸式渣土运输车,车身装有6个摄像头,能对车辆行车路线、驾驶室情况和篷布状态进行全方位监控,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的撒漏污染现象大幅减少。

  根据去年3月试行、4月正式实施的《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考评细则》中的规定,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三证,分别是公司、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所有车辆在运输渣土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还要有巡逻车和洒水车进行伴随保障,一旦发现有撒漏情况,30分钟内要清理完毕。”该负责人说,以前建筑垃圾处置倾倒何地由运输者自己决定,现在每个公司有指定的消纳场或回填场用于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则是关于城市道路运输市容管理的规定。“散装建筑材料的车辆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撒漏,能有效减少扬尘。”该负责人说。

  据统计,去年市城管委分阶段开展了5个月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对六城区和灵川县同步设卡查处渣土车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查处违章违规渣土运输车辆606辆次(绝大多数是混凝土车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罚款50余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对运输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者车辆带泥运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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