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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边不能擅自乱搭斜坡
(《条例》解读(三))
2018-01-08 12:30  (来源:桂林日报)

  

  桂林日报记者 刘倩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

  专家解读: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条是对城市道路挖掘的法定程序和市容要求。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提到,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十四条第一款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情况确实需要挖掘的,要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现场也要进行公示。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针对桂林实际,对此规定更为细化。比如说,在我市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有人为了方便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人行道,在路缘石或者人行道边搭了水泥的斜坡。

  这种乱搭建的斜坡一方面影响市容市貌,影响环卫工人的机械化清扫,污水、垃圾容易堆积,形成卫生死角;另一方面,不少机动车辆会从斜坡驶上人行道停放,占了人行道(盲道)影响市民通行,时间一长,对人行道的路基也会造成破坏。至于道路的进出口和通道都是有规划的,不能随意开挖。

  对于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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