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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答疑(二)
2018-01-05 12:19  (来源:桂林日报)

  

  一、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需要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不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区)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如生活污水通过城市管网流入污水处理厂,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环境保护税法》没有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

  二、对塑料薄膜、含磷的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不征收。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高污染产品,分布较为分散、污染程度难以准确测量,从征管技术和成本考虑,不宜采取征收环境保护税方式。目前,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已将部分高污染产品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

  三、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现行税制中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已对机动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为什么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产生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不包括规模化养殖)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但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还予以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改进治污工艺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据调研了解,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环保税开征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桂林市地税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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