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已经2017年12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在民主性、科学性、技术性和体系化建设方面日趋进步,但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合理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部门痕迹过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是重要手段。其中,立法后评估工作是通过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既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规章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规范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评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习外地市规章制定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9月5日,共收到39个单位反馈的意见。
(三)讨论修改。市法制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次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报审稿。
(四)市法制办党组会讨论审定。2017年9月15日,市法制办党组讨论通过了《评估办法(报审稿)》。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审议。2017年12月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1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三、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估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分总则、评估主体、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报告、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六条。
(一)总则。制定《评估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二)评估主体。明确哪些机构可以成为评估主体。
(三)评估范围和标准。对政府规章应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及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评估办法》的其他规定。
五、亮点与特点
《评估办法》是广西首部针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行政规章。
(一)注重专业性、公正性。第六条规定了评估可进行第三方委托评估,使得评估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弥补了政府自我评估的缺陷,能更加有效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紧贴社会实际。第九条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几种情形注重联系我市规章立法实际情况。第十六条评估工作选择调查对象规定了社会公众应当占有一定比例,使评估工作更加接地气,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更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规范性、灵活性和效率性相结合。《评估办法》对评估主体、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既全面又具体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了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可以对规章进行部分评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简易程序等,兼顾了规范性、灵活性和注重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