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规定,到2020年将分行业分阶段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工作,各有关企事业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45号令)要求在规定实施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未达到实施时限的行业将暂继续按照原有办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旧版),现将桂林市2018年度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旧版)延续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
适用于未达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时限的行业。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2.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区范围内未达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时限的行业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经过净化设施处理排放废气的排污单位。
二、办理手续及时间要求
1.办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纳入环境统计由市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其他企、事业单位到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
2.办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医疗单位、院校、养殖、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单位,以及未列入环统名单的工业项目,到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办理;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由市监察支队监管以及列入环统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
3.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办理时间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三、提交材料要求
办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在环保网自行下载填写或领取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017年污染物监测报告单复印件、2017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医疗单位还需提供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责任事项
排污单位必须按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逾期不按规定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我局将依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办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
1.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创业大厦C辅楼三楼C20-21号窗口5812082、5809531
2.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七里店(桂磨大道)创意大厦一楼3676172
3.秀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秀峰区人民政府一楼(中隐路) 2836345
4.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象山区人民政府1楼 3858737
5.叠彩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叠彩区中山北路147号一楼 8983395
6.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雁山区政府一楼(雁中路) 8990758
特此通告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